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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教材资格证2015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565415463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4-06
  • 页数:暂无页数
  • 价格:18.10
  • 纸张:胶版纸
  • 装帧:平装
  • 开本:16开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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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5-01-20 23:59:00

寄语: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辅导教材,根据2014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附赠光盘,题型题量与真实考试完全一致,历经多次修订累计畅销达百万册,力助轻松过关)


内容简介:

  为了配合全国各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开展,本书严格按照2014年新考试大纲编写,并根据2012年12月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2012年至2014年发布的关于“营改增”的系列新法规和新政策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进行了比较全面、认真的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特色:1.每章开往新增“考纲知识体系”和“考情分析”的内容,对各章考点及重难点进行了划分,便于考生有的放矢地复习。2.章内穿插大量的真题和例题,帮助考生深入理解知识点。3.章后的“同步练习”严格对照重点考点,便于考生提高解题能力。4.书后配备“模拟试题”,题型、题量与目前考试一致,便于考生熟悉命题类型及题量。5.配套光盘中的“同步训练”和“模拟考场”两大模块,便于考生熟悉真实考试环境。同时,“配套光盘”中增加“考试大纲”和“备考指南”,可以指导考生了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理制订复习计划。


书籍目录:

章 会计法律制度

【考纲知识体系】

【考情分析】

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四节 会计监督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七节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同步练习】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考纲知识体系】

【考情分析】

节 现金管理

第二节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第五节 银行卡

第六节 其他结算方式

【同步练习】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考纲知识体系】

【考情分析】

节 税收概述

第二节 主要税种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同步练习】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考纲知识体系】

【考情分析】

节 预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同步练习】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考纲知识体系】

【考情分析】

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

第五节 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同步练习】

附录一 同步练习参考答案

附录二 模拟试题

附录三 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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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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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章 会计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涉及的考点有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核算的要求、会计工作交接的要求、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主要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案例分析题,学习的重点是会计核算的要求、会计工作交接的要求、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目前,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准则。

1.《会计法》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率,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其中,会计行为是指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为主要内容的会计管理活动。会计资料是指记录和反映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活动的专业性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书面会计资料。会计资料应符合的质量要求是真实性和完整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是指会计资料要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实际发生情况,不能人为地扭曲、掩盖,以使会计资料使用者通过会计资料了解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资料的完整性是指提供的会计资料要符合规定的要求,所有附件要齐全,相关手续要齐备,以使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地了解整体情况。

(2)《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是指: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管机关和其他机关,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②《会计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应理解为除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会计事务不受《会计法》约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应当执行所在国的法律,不受中国《会计法》的约束。但是,这些企业在向国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时,应当按照国内法律和投资主体的要求进行。我国驻外使馆,由于不受外国管辖又不与所在国直接发生经济业务事项,故只执行国内会计法律,不执行所在国的会计法律。

③《会计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1999年10月31日修订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2000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会计行为,没有追溯力。

2.《注册会计师法》

《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注册会计师法》的立法宗旨

《注册会计师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注册会计师法》的适用范围

《注册会计师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①《注册会计师法》的适用对象是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可依法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②《注册会计师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③《注册会计师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注册会计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同时废止。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等。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国务院于2000年6月21日颁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它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该条例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规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索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该条例还对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总会计师条例》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共分五章二十三条,是国务院于1990年12月31日颁布的,它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

(三)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

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以财政部第26号部长令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为了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于2001年2月20日发布并开始实施《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它适用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会计工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具体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二是明确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三是明确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内容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其中,会计制度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对处理会计事务所做出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对经济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也是国家对经济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的措施之一。我国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会计核算;第二,会计监督制度;第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第四,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对于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法》分了三个层次做了清晰、具体的规定:

(1)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为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也便于《会计法》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或者内容上必须统一规范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制定,在会计制度制定权限上坚持必要的统一。

(2)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各行业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各行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内容,并且一个行业的特殊要求是其他行业所没有的。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只有原则规定而没有具体规定的,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规定军队实施的具体办法

由于部队与地方相比在会计工作的管理等诸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法律对其会计制度的制定权作了单独的规定。

2.会计市场管理

除了统一的会计制度之外,财政部门针对公司、企业会计的特点,对市场中的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做出特别的规定。要求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了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之外,还应该遵守财政部门对公司、企业的特别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报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不得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得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不得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会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技术工作。为保证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我国的会计法规还对具体办理会计事务的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

为了保证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的质量,使会计人员能够胜任各会计岗位,《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各单位不得使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2)会计人员的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从业资格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

4.会计监督检查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二条款规定,财政部门应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1)对会计账簿设置的监督职责

根据《会计法》总则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其中,“依法”应从广义上来理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二是法规;三是行政规章。财政部门应对此进行监督,以保证只要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有具体的规定,单位就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监督职责

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各单位必须做到:保证会计账簿真实、完整;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该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财政部门负责对以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如若发现重大违法嫌疑,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机构进行审核、查询,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3)对会计核算的监督职责

财政部门有权监督各单位对法定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遵守会计年度,遵守记账单位,遵守会计登记制度,遵守法定文字记录,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公司、企业遵守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4)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监督职责

财政部门有责任制定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并对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此外,《会计法》第三十三条款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CICPA)是由1988年成立并接受财政部监督指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1992年成立并接受审计署监督指导的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于1996年6月19日联合组成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组织。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对全国社会审计行业实行管理。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国组织,接受财政部、民政部的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方组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行业协会,依法对社会审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拟订职业准则;制定规范指南和质量检查办法;监督和检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制订后续教育规范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同业公平竞争的管理办法;协调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关系。另外,注册会计师协会还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和委托,承担一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Accounting Society of China,ASC)创建于1980年,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目前,中国会计学会已成为联系政府机构、工商界和学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会计精英就财务会计改革与实践进行交流的高层次平台。

学会下设有20个分会、12个专业委员会,主办有《会计研究》会刊,以及《会计动态》、《会计研究动态》电子期刊。通过信息化和面授方式,为会员提供专业的培训和咨询;通过政产学研相结合的活动体系,为会员提供知识碰撞、经验交流、人脉拓展的平台。作为一个非营利、全国性的会计专业组织,中国会计学会将继续立足中国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推动全国会计理论与实务界的交流与合作,同时又面向世界,增强中国与世界会计领域的对话与联系。

(三)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是经财政部审核同意、民政部正式批准,依法登记成立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国家一级社团组织,是总会计师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主要包括:(1)单位负责人的职责;(2)会计机构的设置;(3)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中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其中有些是法人,如公司、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等,有些是非法人,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如果单位是法人,则单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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